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暂行)(202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管道运输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成本监审工作,自收到成本监审书面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提供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管道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成本监审要求,向监审人员开放查询企业相关资料的权限,及时提供情况,反馈意见。管道运输企业拒绝提供、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虚假或不完整提供成本监审所需资料的,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按照从低原则核定定价成本,并依法依规将其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