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暂行) 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暂行)(2021年) 发布机关 发展改革委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为健全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机制,提高定价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加强自然垄断环节价格监管,促进天然气行业高…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制定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管网集团)经营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其他市场主体经营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天… 第三条 管道运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制定,即通过核定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确定准许收入,核定管道运价率。 第四条 核定管道运输价格遵循以下原则。 第五条 国家管网集团应当将管道运输业务与其他业务分离,实行财务独立核算;建立符合定价成本监审要求的单独账目和成本核算方法,形成年度成本报告。 第六条 管道运输价格在每一监管周期开始前核定,监管周期为三年。本办法出台后首次核定价格,以近一年财务数据成本监审结论作为主要依据。 第二章 管道运输准许收入的计算方法 第七条 准许收入=准许成本+准许收益+税金。 第八条 准许成本包括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等,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通过成本监审核定。 第九条 准许收益=有效资产×准许收益率。 第十条 税金依据现行国家相关税法规定核定,包括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第三章 管道运输价格的核定和调整 第十一条 管道运输价格管理采取分区核定运价率、按路径形成价格的方法。根据我国天然气市场结构和管道分布情况,以宁夏中卫、河北永清、贵州贵阳等管道关键节点为主要界限,将国家管… 第十二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国家管网集团管道运输业务总的准许收入,根据各价区监审期间最末一年实际收入比例,适当考虑管道建设运营成本、未来投资需求和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等因… 第十三条 各价区运价率按分配的准许收入除以价区内监审期间最末一年总周转量分别计算确定。 第十四条 国家管网集团各价区管道负荷率(总结算气量除以总设计输气能力)低于75%时,按75%负荷率对应的气量确定周转量。后续统筹考虑行业发展等情况,适时研究调整最低负荷率… 第十五条 新建管道投产时原则上按照所属价区运价率执行,下一监管周期纳入有效资产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国家管网集团应当与所有用户签订管道运输合同,并根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运价率,以及天然气入口与出口的路径和距离,明确管道运输费用。 第十七条 国家管网集团应当保证所报送信息和材料真实、准确。故意瞒报、虚报相关信息的,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降低准许收益率等措施。因故意瞒报、虚报相关信息并已获… 第十八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测算的准许收入和运价率较上一监管周期变动幅度较大时,可以在不同监管周期平滑处理。监管周期内遇有国家重大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重大变化的情… 第四章 信息公开 第十九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运价率水平,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布成本监审结论等信息。 第二十条 国家管网集团根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各价区运价率,以及所有入口与出口的名称、距离等相关信息,计算确定管道运输具体价格表并通过公司门户网站或指定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国家管网集团以外的其他市场主体新投产管道,按照本办法规定明确所属价区和运价率,同一管道分属不同价区的,分别执行相应价区运价率。其他市场主体经营的未纳入国家管网集…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行业发展实际情况,适时对有关定价参数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此前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相关原则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辖区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应当同时抄报国务…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8年。 附件: 国家管网集团主要跨省天然气管道表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