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暂行)(202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国家管网集团各价区管道负荷率(总结算气量除以总设计输气能力)低于75%时,按75%负荷率对应的气量确定周转量。后续统筹考虑行业发展等情况,适时研究调整最低负荷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