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暂行)(2021年) 第三章 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暂行)(202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管道运输价格的核定和调整 第十一条 管道运输价格管理采取分区核定运价率、按路径形成价格的方法。根据我国天然气市场结构和管道分布情况,以宁夏中卫、河北永清、贵州贵阳等管道关键节点为主要界限,将国家管… 第十二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国家管网集团管道运输业务总的准许收入,根据各价区监审期间最末一年实际收入比例,适当考虑管道建设运营成本、未来投资需求和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等因… 第十三条 各价区运价率按分配的准许收入除以价区内监审期间最末一年总周转量分别计算确定。 第十四条 国家管网集团各价区管道负荷率(总结算气量除以总设计输气能力)低于75%时,按75%负荷率对应的气量确定周转量。后续统筹考虑行业发展等情况,适时研究调整最低负荷率… 第十五条 新建管道投产时原则上按照所属价区运价率执行,下一监管周期纳入有效资产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国家管网集团应当与所有用户签订管道运输合同,并根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运价率,以及天然气入口与出口的路径和距离,明确管道运输费用。 第十七条 国家管网集团应当保证所报送信息和材料真实、准确。故意瞒报、虚报相关信息的,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降低准许收益率等措施。因故意瞒报、虚报相关信息并已获… 第十八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测算的准许收入和运价率较上一监管周期变动幅度较大时,可以在不同监管周期平滑处理。监管周期内遇有国家重大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重大变化的情…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