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暂行)(2021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暂行)(202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国家管网集团以外的其他市场主体新投产管道,按照本办法规定明确所属价区和运价率,同一管道分属不同价区的,分别执行相应价区运价率。其他市场主体经营的未纳入国家管网集团的应张线、山西沁水至河南博爱煤层气管道、内蒙古克什克腾旗至北京煤制气管道以及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周边管网,暂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跨省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561号)明确的价格水平执行,适时调整。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