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暂行)(2021年) 第五章 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暂行)(202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国家管网集团以外的其他市场主体新投产管道,按照本办法规定明确所属价区和运价率,同一管道分属不同价区的,分别执行相应价区运价率。其他市场主体经营的未纳入国家管网集…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行业发展实际情况,适时对有关定价参数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此前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相关原则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辖区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应当同时抄报国务…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8年。 附件: 国家管网集团主要跨省天然气管道表 附件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