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章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代表机构的设立、延期、变更和终止 第七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第八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申请设立代表机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民航总局提交申请材料: 第九条 民航总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第十条 民航总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设立代表机构的决定。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民航总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 第十一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的申请获得批准后,该代表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批准证书自行失效。 第十二条 指定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代表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限应与民航总局向其颁发的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一致,非指定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代表机构有效期一般为3年,驻在期自民航总局颁发… 第十三条 代表机构申请延期,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民航总局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 指定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代表机构批准证书的有效延展期限应与民航总局向其颁发的经营许可的有效延展期限一致,非指定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代表机构批准证书的有效延展期限一般… 第十五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要求变更代表机构的名称,更换或增加首席代表或代表,变更代表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办公地址,应当向民航总局提交由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及与变更事项… 第十六条 变更申请获得批准后,由民航总局颁发变更批准证书,代表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未提出延期申请的,原批准证书由民航总局予以注销。 第十八条 代表机构的名称应以“国别+企业名称+城市名+代表处”的方式确定。 第十九条 代表机构设立、延期、变更和撤销的申请书和首席代表、代表的授权书应当用中文书写;如用其他文字书写,应当附中文译本。其他申请材料如用中文以外的文字书写,应当附中文译…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