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章 代表机构的设立、延期、变更和终止 第十四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代表机构的设立、延期、变更和终止 第十四条 指定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代表机构批准证书的有效延展期限应与民航总局向其颁发的经营许可的有效延展期限一致,非指定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代表机构批准证书的有效延展期限一般为3年。代表机构延期申请获得批准后,由民航总局颁发延期批准证书,代表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延期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