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代表机构申请延期,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民航总局提交申请材料:
指定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民航总局出具的有效经营许可复印件或其他批准文件复印件;
由该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延期申请书;
该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批准证书复印件及登记证复印件。
非指定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该航空运输企业所在国的有关当局或者该航空运输企业与民航总局达成的有关协议复印件;
由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延期申请书;
该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批准证书复印件及登记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