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章 代表机构的设立、延期、变更和终止 第十五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代表机构的设立、延期、变更和终止 第十五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要求变更代表机构的名称,更换或增加首席代表或代表,变更代表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办公地址,应当向民航总局提交由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及与变更事项相关的材料。 在同一城市变更代表机构办公地址的申请书可由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签署。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