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民航总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设立代表机构的决定。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民航总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民航总局做出批准设立代表机构决定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批准证书;对不予批准设立代表机构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民航总局做出批准设立代表机构决定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批准证书;对不予批准设立代表机构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