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章 代表机构的设立、延期、变更和终止 第十一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代表机构的设立、延期、变更和终止 第十一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的申请获得批准后,该代表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批准证书自行失效。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