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章 代表机构的设立、延期、变更和终止 第十八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代表机构的设立、延期、变更和终止 第十八条 代表机构的名称应以“国别+企业名称+城市名+代表处”的方式确定。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