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章 代表机构的设立、延期、变更和终止 第十七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代表机构的设立、延期、变更和终止 第十七条 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未提出延期申请的,原批准证书由民航总局予以注销。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有效期届满前撤销其代表机构的,应在终止前30日由该航空运输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撤销代表机构通知书,并提供原批准证书复印件报民航总局备案。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