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申请设立代表机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民航总局提交申请材料:

指定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申请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民航总局提交下列材料:

民航总局出具的经营许可复印件或其他形式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由该航空运输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设立代表机构的目的、代表机构的名称、派驻人员(首席代表、代表)、业务范围、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

由该航空运输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和代表的授权书、首席代表和代表的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首席代表和代表填写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代表机构人员登记表》一式二份。

非指定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申请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民航总局提交下列材料:

该航空运输企业所在国的有关当局或者该航空运输企业与民航总局达成的有关协议复印件;

由该航空运输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企业简况、设立代表机构的目的、代表机构的名称、派驻人员(首席代表、代表)、业务范围、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

由该航空运输企业所在国的有关当局颁发的开业合法证书(副本);

由该航空运输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和代表的授权书、首席代表和代表的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首席代表和代表填写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代表机构人员登记表》一式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