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根据该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所在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的航空运输协定或有关协议,该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获得从事两国间航空运输服务的指定资格;
未获得从事两国间航空运输服务指定资格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设立代表机构,须经过民航总局的特别批准;
该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必须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根据该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所在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的航空运输协定或有关协议,该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获得从事两国间航空运输服务的指定资格;
未获得从事两国间航空运输服务指定资格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设立代表机构,须经过民航总局的特别批准;
该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必须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