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发布机关 税务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以下简称开票系统)的正常运行,加强对从事开票系统专用设备(以下简称专用设备)销售并为开票系统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提供相关技… 第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依据本办法对服务单位的专用设备销售、使用单位操作人员培训以及开票系统安装、调试和维护等服务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由各级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监督内容及要求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监管全国范围内专用设备的质量和供应,并对服务单位的服务情况、投诉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有关部门核定或调整专用设备、技术维护价格。 第五条 省税务机关负责监管本地区专用设备的供应,对服务单位的服务情况、投诉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地市以下各级税务机关对服务单位专用设备销售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地市以下各级税务机关对服务单位开票系统培训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地市以下税务机关对服务单位开票系统日常服务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地市以下税务机关对服务单位技术维护服务收费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监督方法 第十条 不定期抽查。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监管需要对各级服务单位服务情况进行抽查;省税务机关根据监管需要对本省服务单位服务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问卷调查。地市以下税务机关每年抽取部分使用单位进行服务质量调查,了解服务单位专用设备销售、培训、收费及服务情况,根据使用单位的反映对服务单位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投诉处理。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投诉受理、处理、反馈制度。对使用单位的投诉应做好记录,登记《受理投诉登记表》(附件5)。 第十三条 联系制度。省及地市税务机关每年至少与同级服务单位召开一次联系会议。服务单位将本单位服务相关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向同级税务机关进行通报。税务机关向服务单位通报前阶段…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不定期抽查、问卷调查、受理投诉以及日常管理中使用单位反映的情况进行汇总统计,作为对服务单位监督考核的依据。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五条 服务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市税务机关应责令其立即整改,并要求主要负责人到地市税务机关说明情况: 第十六条 服务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市税务机关应责令其在30日内整改,并向省税务机关报告,由省税务机关责成省级服务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服务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市税务机关应向省税务机关报告,由省级服务单位或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对服务单位及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直至终止其服务资格。对于终止服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9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安装使用通知书(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 2. 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通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 3. 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安装单(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 4. 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技术服务单位服务质量调查表(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 5. 受理投诉登记表(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