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五条 服务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市税务机关应责令其立即整改,并要求主要负责人到地市税务机关说明情况: 第十六条 服务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市税务机关应责令其在30日内整改,并向省税务机关报告,由省税务机关责成省级服务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服务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市税务机关应向省税务机关报告,由省级服务单位或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对服务单位及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直至终止其服务资格。对于终止服务…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