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服务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市税务机关应责令其在30日内整改,并向省税务机关报告,由省税务机关责成省级服务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未立即整改的;
未向税务机关下达《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安装使用通知书》的使用单位发售专用设备;
一年内各级税务机关接到的有效投诉超过5起的;
对接到的投诉没有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税务机关对服务单位的调查结果不满意率超过10%的;
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未立即整改的;
未向税务机关下达《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安装使用通知书》的使用单位发售专用设备;
一年内各级税务机关接到的有效投诉超过5起的;
对接到的投诉没有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税务机关对服务单位的调查结果不满意率超过10%的;
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