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服务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市税务机关应向省税务机关报告,由省级服务单位或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对服务单位及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直至终止其服务资格。对于终止服务资格的,省级服务单位应及时向省税务机关报告,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应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发生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逾期未按要求整改的;
向使用单位强行销售计算机、打印机等通用设备及软件或其他商品的;
以税务机关的名义进行有偿设备更换、软件升级及推销其他商品的;
一年内各级税务机关接到的有效投诉超过10起的;
向未持有《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安装使用通知书》的纳税人发售专用设备的;
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据本办法进行监督管理的;
由于违反法律和法规行为,造成无法正常为使用单位提供相关技术支持与服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