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服务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市税务机关应责令其立即整改,并要求主要负责人到地市税务机关说明情况:
未按规定的时限向税务机关下达《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安装使用通知书》的使用单位发售专用设备;
未按规定为使用单位培训操作人员、安装和维护开票系统,影响开票系统正常使用的;
未按规定处理投诉的;
一年内各级税务机关接到的有效投诉超过2起(含2起,下同)的;
税务机关对服务单位的调查结果不满意率超过5%(含5%,下同)的。
不满意率=不满意使用单位户数/调查的使用单位总户数×100%
“不满意使用单位户数”是指在《服务质量调查表》中第六条“您对服务单位的综合评价是:”中选择“不满意”或“很不满意”的使用单位总户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