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章 监督内容及要求 第五条 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条 第二章 监督内容及要求 第五条 省税务机关负责监管本地区专用设备的供应,对服务单位的服务情况、投诉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服务单位负责本地区专用设备的供应,负责本地区基层服务单位的建立和管理,并与基层服务单位共同为本地区使用单位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