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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监督内容及要求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监管全国范围内专用设备的质量和供应,并对服务单位的服务情况、投诉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有关部门核定或调整专用设备、技术维护价格。 第五条 省税务机关负责监管本地区专用设备的供应,对服务单位的服务情况、投诉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地市以下各级税务机关对服务单位专用设备销售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地市以下各级税务机关对服务单位开票系统培训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地市以下税务机关对服务单位开票系统日常服务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地市以下税务机关对服务单位技术维护服务收费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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