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地市以下各级税务机关对服务单位开票系统培训情况进行监督。
服务单位应建立固定的培训场所,配备必要的培训用计算机、打印机、专用设备等培训设施和专业的培训教师,按照统一的培训内容开展培训工作。
服务单位应在培训教室的显著位置悬挂《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安装使用通知书》、《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产品价格的通知》、《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通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附件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等展板。
服务单位应免费向初始使用单位开票人员提供开票系统操作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