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地市以下税务机关对服务单位技术维护服务收费情况进行监督。
服务单位应按照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收取技术维护费,并单独开具发票。
服务单位向使用单位收取技术维护费时,应与使用单位签订全国统一的技术维护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具体的服务标准、服务时限和违约责任等事项,使用单位拒绝签订的除外。
服务单位应按照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收取技术维护费,并单独开具发票。
服务单位向使用单位收取技术维护费时,应与使用单位签订全国统一的技术维护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具体的服务标准、服务时限和违约责任等事项,使用单位拒绝签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