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年) 第四章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城市规划编制内容 第一节 城市总体规划 第二十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可以对城市远景发展的空间布局提出设想。 第二十九条 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三十条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三十一条 中心城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三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第三十三条 总体规划纲要成果包括纲要文本、说明、相应的图纸和研究报告。 第三十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明确综合交通、环境保护、商业网点、医疗卫生、绿地系统、河湖水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地下空间、基础设施、综合防灾等专项规划的原则。 第二节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第三十五条 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原则上应当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一致,并不得违背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三十六条 近期建设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 第三十七条 近期建设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以及包括相应说明的附件。在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达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三节 城市分区规划 第三十八条 编制分区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布局、片区特征、河流道路等自然和人工界限,结合城市行政区划,划定分区的范围界限。 第三十九条 分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四十条 分区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件,以及包括相应说明的附件。 第四节 详细规划 第四十一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四十二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 第四十三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四十四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件和附件。图件由图纸和图则两部分组成,规划说明、基础资料和研究报告收入附件。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