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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年) 第四节

第四章 城市规划编制内容

第四节 详细规划

第四十一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四十二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 第四十三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四十四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件和附件。图件由图纸和图则两部分组成,规划说明、基础资料和研究报告收入附件。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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