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
对住宅、医院、学校和托幼等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根据交通影响分析,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
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
竖向规划设计。
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
对住宅、医院、学校和托幼等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根据交通影响分析,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
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
竖向规划设计。
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