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

对住宅、医院、学校和托幼等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根据交通影响分析,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

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

竖向规划设计。

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