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年) 第四章 城市规划编制内容 第一节 城市总体规划 第二十八条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城市规划编制内容 第一节 城市总体规划 第二十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可以对城市远景发展的空间布局提出设想。 确定城市总体规划具体期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要求。 第一节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