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内容包括:提出市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和保护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方案和建设标准;原则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
提出城市规划区范围。
分析城市职能、提出城市性质和发展目标。
提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范围。
预测城市人口规模。
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提出建设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范围;
提出交通发展战略及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布局原则。
提出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发展目标。
提出建立综合防灾体系的原则和建设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