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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年) 第一节

第四章 城市规划编制内容

第一节 城市总体规划

第二十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可以对城市远景发展的空间布局提出设想。 第二十九条 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三十条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三十一条 中心城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三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第三十三条 总体规划纲要成果包括纲要文本、说明、相应的图纸和研究报告。 第三十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明确综合交通、环境保护、商业网点、医疗卫生、绿地系统、河湖水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地下空间、基础设施、综合防灾等专项规划的原则。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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