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年) 第四章 城市规划编制内容 第一节 城市总体规划 第三十三条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城市规划编制内容 第一节 城市总体规划 第三十三条 总体规划纲要成果包括纲要文本、说明、相应的图纸和研究报告。 城市总体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及附件(说明、研究报告和基础资料等)。在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述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