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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年) 第二节

第四章 城市规划编制内容

第二节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第三十五条 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原则上应当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一致,并不得违背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三十六条 近期建设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 第三十七条 近期建设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以及包括相应说明的附件。在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达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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