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2016年) 第五章 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201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激励方案的管理 第三十条 企业总经理班子或者董事会(以下统称企业内部决策机构)负责拟订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格式参见附件)。 第三十一条 对同一激励对象就同一职务科技成果或者产业化项目,企业只能采取一种激励方式、给予一次激励。对已按照本办法实施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企业在5年内不得再对其实施股权激励… 第三十二条 激励方案涉及的财务数据和资产评估结果,应当经具有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和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第三十三条 企业内部决策机构拟订激励方案时,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四条 企业内部决策机构应当将激励方案及听取职工意见情况,先行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或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机构、企业(以下简称审核单位)批准。 第三十五条 审核单位应当严格审核企业申报的激励方案,必要时要求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者外聘律师对激励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对以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 第三十六条 审核单位批准企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后,企业内部决策机构应将批准的激励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以下材料报送审核单位备案: 第三十八条 在激励方案实施期间内,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审核单位报告上一年度激励方案实施情况: 第三十九条 企业实施股权或者分红激励,应当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四十条 企业实施激励导致注册资本规模、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变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相关批准文件、股东(大)会决议等,及时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一条 因出现特殊情形需要调整激励方案的,企业应当重新履行内部审议和外部审核的程序。 第四十二条 企业实施激励过程中,应当接受审核单位及财政、科技部门监督。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损害国有资产合法权益的情形,审核单位应当责令企业中止方案实施,并追究相…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