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2016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企业内部决策机构应当将激励方案及听取职工意见情况,先行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或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机构、企业(以下简称审核单位)批准。

中央企业集团公司相关材料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或机构批准;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所属子企业,相关材料报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批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所属子企业,相关材料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批准。

中央部门及事业单位所属企业,按国有资产管理权属,相关材料报中央主管部门或机构批准。

地方国有企业相关材料,按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报同级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或机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