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2016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审核单位应当严格审核企业申报的激励方案,必要时要求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者外聘律师对激励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对以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
激励方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激励方案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企业及现有股东利益的情形。
激励方案是否充分披露影响激励结果的重大信息。
激励方案可能引发的法律纠纷等风险,以及应对风险的法律建议。
其他重要事项。
审核单位自受理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