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2016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审核单位批准企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后,企业内部决策机构应将批准的激励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激励方案时,国有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审批单位书面审定意见发表意见。

未设立股东(大)会的企业,按照审批单位批准的方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