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2016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以下材料报送审核单位备案: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方案。

相关批准文件、股东(大)会决议。

企业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督促企业内部决策机构严格按照激励方案实施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