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2016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在激励方案实施期间内,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审核单位报告上一年度激励方案实施情况:

实施激励涉及的业绩条件、净收益等财务信息。

激励对象在报告期内各自获得的激励情况。

报告期内的股权激励数量及金额,引起的股本变动情况,以及截至报告期末的累计额。

报告期内的分红激励金额,以及截至报告期末的累计额。

激励支出的列支渠道和会计核算情况。

其他应报告的事项。

中央主管部门、机构和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应当对所属企业年度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包括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企业户数、激励方式、激励人数、激励落实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有关政策建议等,并于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实施情况的总结报告报送财政部、科技部。

地方省级财政部门、科技部门,负责对本省地方国有企业年度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于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实施情况的总结报告报送财政部、科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