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2016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激励方案涉及的财务数据和资产评估结果,应当经具有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和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