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管理办法(2011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档案局
效力 已失效
第一条 为推进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促进档案事业发展,规范和加强对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财政财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重点档案,是指由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在中国各个历史时期形成的,在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研究和利用价值,国家需要永… 第三条 国家档案局按照统筹规划、确保重点、分步实施、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国家重点档案的抢救和保护工作。保存在中央级国家档案馆的国家重点档案的抢救和保护工作,由国家档… 第四条 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的国家重点档案的抢救和保护工作所需经费以地方各级财政投入为主,中央财政适当补助。中央财政设立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以下简称抢救和保… 第五条 国家重点档案的抢救和保护工作的内容包括: 第六条 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第七条 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的分配、使用原则: 第八条 抢救和保护补助费在当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结束后,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档案局确定并下达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下同)当年抢救和保护补… 第九条 抢救和保护补助费实行项目管理。根据项目管理的要求,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当地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规划以及年度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实际… 第十条 国家档案局负责对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推荐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和筛选,并委托有关专家或相关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初步审核意见送财政部。财政部…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库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补助资金。按照规定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财政部门应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已批复的项目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调整变动的,须在规定的支持范围内报经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批准。 第十三条 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申报项目的实施周期组织项目实施。实施周期终了后两个月内须向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分别上报项目实施情况总结报告,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 第十四条 抢救和保护项目应在实施周期内一次性完成,对抢救和保护工作量较大的项目可按规定分年度申报。凡当年未完成项目或未完成预算的,应向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说明原因。年终经费… 第十五条 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负责对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对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省级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抢救和保护补… 第十六条 国家档案局和财政部适时对抢救和保护补助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第十七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管理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63号)同时废止。 附:1. 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项目申报书(略) 2. 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项目初审汇总表(略) 3. 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项目转报汇总表(略) 4. ××ד十二五”期间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规划(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