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三条 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申报项目的实施周期组织项目实施。实施周期终了后两个月内须向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分别上报项目实施情况总结报告,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于每年年底前集中将已经完成项目的总结报告分别上报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