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二条 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已批复的项目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调整变动的,须在规定的支持范围内报经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批准。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