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四条 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抢救和保护项目应在实施周期内一次性完成,对抢救和保护工作量较大的项目可按规定分年度申报。凡当年未完成项目或未完成预算的,应向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说明原因。年终经费结转,可在下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后如有结余资金,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项目单位可继续用于其他国家重点档案的抢救和保护工作。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