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负责对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对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省级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抢救和保护补助经费每年进行定期检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收回补助经费、暂停核批所在地区新的补助项目的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项目申报内容不真实、不准确。
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
截留、挪用和挤占补助经费。
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和浪费。
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