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条 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的国家重点档案的抢救和保护工作所需经费以地方各级财政投入为主,中央财政适当补助。中央财政设立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以下简称抢救和保护补助费),专项用于补助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对处于濒危状态的国家重点档案进行一次性抢救,并改善保护条件,使之达到永久保存的要求。对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做得好的地区给予奖励。 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由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