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语言文字关键研究领域领航计划管理办法 国家语言文字关键研究领域领航计划管理办法(2023年) 发布机关 教育部、国家语委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服务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建设,落实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 第二条 领航计划是国家语委科学研究和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有组织科研和创新研究,培养造就一批居于国内前列、在国际学术界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团队,重… 第三条 实施领航计划坚持政治引领、需求导向,瞄准新时代语言文字事业发展的重大需求和薄弱环节精准发力,鼓励人才主动担负起时代赋予的使命责任,推动人才与事业深度融合、相互成… 第二章 设立和申请 第四条 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面向国家重大战略和语言文字事业重大需求,结合新兴领域和交叉学科,编制关键研究领域指南并定期发布。领航计划依据指南设立… 第五条 个人攻关项目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六条 创新团队攻关项目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七条 项目申请人应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填写项目申请书,并通过依托单位提出申请。依托单位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统一提交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语委科研… 第三章 评审立项 第八条 国家语委科研办负责项目的评审组织工作。评审程序包括初步审查、通讯评审、会议评审、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审定等环节。 第九条 国家语委科研办依据申报条件对项目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条 对已受理的申请,国家语委科研办根据申请材料和评审要求选择专家进行通讯评审。 第十一条 国家语委科研办根据专家通讯评审意见对项目申请进行排序和分类,确定进入会议评审的项目名单,形成会议评审方案,组建专家组进行评审。项目申请人参加答辩。评审专家组在充… 第十二条 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根据本办法和专家评审意见,审核建议资助名单,决定予以资助的项目并公示。 第十三条 项目申请人对不予资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复审申请,国家语委科研办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对评审专家学术判断的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申请的理由。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依托单位组织项目负责人填写《国家语言文字关键研究领域领航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并审核把关。经国家语委科研办核准后的任务书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按照任务书开展工作。任务书内容确需变更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同意后提交国家语委科研办核查。 第十六条 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项目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可向国家语委科研办提出1次延期申请,时间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或依托单位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实施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因组织安排、工作需要等特殊情况调离科研岗位的,以及其他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及时报… 第十八条 如发现弄虚作假、严重违反学术道德等情形的,在项目申请环节的,取消申请人参评资格;项目已获得资助并实施的,撤销项目并追回已拨付经费,项目负责人5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 第十九条 个人攻关项目和创新团队攻关项目的实施周期均为4年,国家语委每年提供经费支持。鼓励依托单位结合实际给予配套经费支持。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参照《国家语委科研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须标注“国家语言文字关键研究领域领航计划资助”(Leadingprojectsinkeyresearchfieldsoflanguagefun…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国家语委科研办采取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等方式对项目进行绩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关于中期检查。国家语委科研办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对项目进展、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并在此基础上作出是否继续资助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关于项目验收。项目负责人填写验收申请材料,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提交至国家语委科研办。国家语委科研办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专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专家组审查项… 第二十四条 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培养潜力大的个人和创新团队,国家语委可通过领航计划给予连续支持。 第六章 保障支持 第二十五条 在支持做好科学研究基础上,国家语委充分发挥项目的人才培养功能,拓展项目负责人、研究骨干的成长空间。国家语委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为项目负责人、研究骨干在学习研修、调… 第二十六条 国家语委相关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专项工作任务等优先考虑项目负责人、研究骨干。项目负责人、研究骨干申报国家语委科研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国家语委建立“传帮带”机… 第二十七条 鼓励依托单位在科研条件、经费使用、考核激励、培养锻炼等方面对项目负责人、研究骨干给予重点支持。 第二十八条 对建设成效显著的创新团队,加大支持力度,优先考虑纳入国家语委研究型基地建设计划。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语委科研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