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发布机关 国家林草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规范国家级自然公园保护、管理和利用,促进国家级自然公园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级自然公园,是指经国务院及其部门依法划定或者确认,对具有生态、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和自然景观,实施长期保护、可持续利用并纳…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级自然公园的管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除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依照《风景名胜区条例》管理。 第四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主管全国国家级自然公园工作。 第五条 国家级自然公园应当纳入生态保护红线。 第六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设立国家级自然公园评审委员会,承担国家级自然公园的设立、范围调整或者撤销的评审工作,提出评审意见。 第七条 国家级自然公园的设立、范围调整或者撤销,由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提出书面申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组织国家级自然公园评审委… 第八条 设立国家级自然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九条 经批准设立的国家级自然公园,不得擅自调整面积和范围边界。因实施国家重大项目、优化保护范围或者处置矛盾冲突等情形,根据保护管理需要,可以申请国家级自然公园范围调整… 第十条 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国家级自然公园原则上不予撤销。因生态功能丧失且经评估无法恢复等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请撤销。 第十一条 国家级自然公园设立和范围调整的批复文件,应当包含国家级自然公园的名称、行政区域以及面积、范围边界等数据。 第十二条 国家级自然公园规划是国家级自然公园保护、管理、利用和监督的基本依据。 第十三条 国家级自然公园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十年,原则上应当与所在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保持一致。 第十四条 国家级自然公园按照一般控制区管理,可结合自然公园规划编制,分区细化差别化的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国家级自然公园规划,由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评审成员应当包括两名以上国家级自然公园专家库成员,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批准实施,… 第十六条 按照“谁审批、谁公开”的原则,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以及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国家级自然公园设立、范围调整、撤销、变更名称、更正面积和范围边界、自然公园规… 第十七条 国家级自然公园应当加强“天空地一体化”监测能力建设,完善监测设施装备,科学布局监测站点,实现动态监测和智慧管理。 第十八条 严格保护国家级自然公园内的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海洋、水域、生物等珍贵自然资源,以及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等人文景观。在国家级自然公园内开展相关活动和设… 第十九条 国家级自然公园范围内除国家重大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第二十条 在国家级自然公园内开展第十九条规定的活动和设施建设,应当征求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的意见。其中,国家重大项目建设还应当征求省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意见;开展第… 第二十一条 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相关活动和设施建设的监督,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指定区域内进行,并采取必要保护修复措… 第二十二条 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自然公园保护管理规定,并通过标示牌、宣传单等形式告知公众。 第二十三条 在国家级自然公园内从事科学研究、调查监测和标本采集等活动的,应当与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共享活动成果。 第二十四条 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应当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国家级自然公园内受损、退化自然生态系统和野生生物生境以及废弃地等的一体化保护与修复,提升生态系统稳… 第二十五条 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应当依据规划确定旅游区域、线路和游客容量,完善配套服务设施,有序开展自然体验、科普教育、观光游览、休闲健身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 鼓励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加强与科研院所、高校、社会组织等专业机构合作,开展科学研究和教学实习,为自然公园的保护与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十七条 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自然教育和科普宣传系统,完善自然教育和科普设施建设,加强与科研院所、学校以及社会组织等机构合作,组织策划针对不同社会群体的自然… 第二十八条 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升应急处置能力。依法依规做好国家级自然公园范围内安全事故、… 第二十九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国家级自然公园的保护、管理、利用和监督等工作。 第三十条 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巡护制度,设立巡护站点,配备专职巡护人员,定期组织开展巡护管护,采用电子化、信息化技术手段,加强人类活动监测,及时发现、制止、报告… 第三十一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全国国家级自然公园的监督检查工作。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组织和实施的国家级自然公园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自然保护地监督工作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履行相关行政执法职责,对发现的国家级自然公园内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当及时调查核实、督促整改;对不具备执法权限的,应…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国家级自然公园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可依法请求违法行为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 第三十四条 对保护管理不力造成国家级自然公园设立条件丧失的,在依法查处和责任追究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可以将国家级自然公园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地方级自然公园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