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履行相关行政执法职责,对发现的国家级自然公园内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当及时调查核实、督促整改;对不具备执法权限的,应当及时将问题线索报告或者移送相关部门。

对国家级自然公园内违法违规问题的整改,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派出机构、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进行定期调度、跟踪督导或者现场核查,督促整改。

对保护工作不力、破坏案件频发、群众反映强烈的国家级自然公园,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及其派出机构、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可以约谈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负责人、所在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者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

对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省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