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应当依据规划确定旅游区域、线路和游客容量,完善配套服务设施,有序开展自然体验、科普教育、观光游览、休闲健身等活动。

国家级自然公园内的危险地段和不对公众开放的区域、线路,应当设置防护设施和警示标识,严禁任何单位、个人进入相关的区域、线路开展旅游活动。禁止刻划、涂污、乱扔垃圾等不文明旅游行为,禁止在非指定区域野外用火、吸烟。

鼓励国家级自然公园通过网上预约、限时分流等方式,科学、有效疏导游客。严禁超过国家级自然公园规划确定的游客容量接待游客。

进入国家级自然公园的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的管理。